生活饮用水标准 (国标)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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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以及对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水质监测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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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
  GB 5750-85《标准检验法》。
  GB 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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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用和生活的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加压、贮存、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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