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氯化铝检测规则

发布时间:2015/8/13 18:10:12 浏览次数:1527
    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其中相对密度、氧化铝、盐基度、水不溶物、pH等五项指标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应逐批检验。 
    聚合氯化铝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类别、等级、净重、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本标准编号。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聚合氯化铝进行验收。
    每批产品不超过10t。
    按GB/T 6678第6.6条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   
    对于袋装固体产品,采样时应将采样器垂直插入到袋深的四分之三处采样。每袋所采样品不少于100g。将所采样吕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约500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   
    对于桶装液体产品,采样时应将采样器深入桶内、从上、中、下部位采样,每个部位采样量不少于50mL。将所采样品混匀,从中取出约800mL,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   
    对于用贮罐车装运的液体产品,应用采样器从罐的上、中、下部位采样。每个部位采样量不少于250mL。将所采样品混匀,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   
    密封的样品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类别、等级、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用一瓶保存8个月备查。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采样核验。核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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